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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完稅後同一權利人另以判決書申請登記應再申報移轉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811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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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訂立土地買賣移轉契約並申報現值完納土地增值稅後,因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由權利人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登記時,前經內政部
台(
78
)內地字第
675874
號函釋,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及第
47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由權利人另行申報其移轉現值。至重行申報現值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得就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抵繳,如有差額稅款,再行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