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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繳納增值稅後土地經拍賣已納增值稅准在重新核計時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37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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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申報現值,經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繳納後,在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前,該土地經法院拍賣,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在法院拍定時重新核計之應納土地增值稅內扣抵,另就餘額發單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