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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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撤銷贈與後經判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贈與人應課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9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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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紀君贈與其子土地後撤銷贈與,經法院判決其子應將原受贈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紀君,依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41號判例,自應依照判決所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紀君土地雖屬原贈與之撤銷,但既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