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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撤銷贈與後經判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贈與人應課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9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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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君贈與其子土地後撤銷贈與,經法院判決其子應將原受贈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紀君,依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41號判例,自應依照判決所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紀君土地雖屬原贈與之撤銷,但既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