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法院判決命義務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權利人僅就其中部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稽徵機關可否受理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1年4月20日(81)秘台廳(一)字第05146號函略以:「按原告取得法院命被告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之民事確定判決後,願否即依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其權利,而非義務。從而其僅就判決所命移轉土地中之部分土地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就其餘部分暫不辦理者,不問其原因為何,除所命移轉之土地有給付不可分之情形者外,應無不可受理。」準此,權利人僅就法院確定判決中部分持分土地,先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判決所命移轉之土地有給付不可分之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