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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判決書申報共有土地分割縱部分共有人發生異動仍應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804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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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共有人之一單獨持法院判決書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現值申報,雖在訴訟尚未確定前,部分共有人將其中部分土地持分出售與非共有人,致所申報之共有土地分割取得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與法院判決分割結果不同,仍應受理該土地現值申報
。(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