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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購土地未辦竣登記即行出售登記後再申報現值應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3071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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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又再行訂約出售,而於第1次移轉辦妥登記後,再申報第2次移轉之土地現值,如其申報要件符合有關規定,自應受理其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