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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塗銷並回復共有權登記無需辦理申報核課土增稅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3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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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共有權存在,及該土地共有權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共有權登記。經查該「回復共有權登記」係回復其原狀所為之一種登記,當事人間尚無土地所有權移轉,無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及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