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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農地分割應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8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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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減少之該筆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憑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