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於移轉時,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變更為洪水平原管制區之土地,其管制使用,依水利法第65條及第82條及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編者註:全名為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8條,既訂有「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相關規定;另就洪水平原管制區內土地管制使用之程度而言,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土地,於報經核定後尚可為建築物之改建、修繕、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與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二者之管制程度尚有差別。故是類土地,以劃定為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准照前述行水區、河川區土地,適用上述優惠規定。(依財政部105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