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自宅作營業登記而營業處所在魚市場者准按自宅用地稅率核課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2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消費市場之魚販,以其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魚市場或消費市場並未使用其自用住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