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判決土地應移轉予承受人指定之人其現值申報應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0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法院判決確定土地應由讓售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承受人指定之第三人,稽徵機關自應依照判決受理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至於既已查明承受人與指定之第三人間,已訂有買賣契約實據,自應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有關處罰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