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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音響組件應課稅但其半成品或配件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8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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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響組件之半成品,如未裝箱之喇叭、或未裝喇叭之木箱,均屬揚聲器零件,非屬應稅貨品;又音響之配件,如單獨之耳機、單獨之音響架、單獨之麥克風等,亦非條例規定之音響組件,均不予課稅,其製造廠商免辦廠商登記。四、與放音機(或收放音機)分離之喇叭,係屬應稅音響組件,應於出廠時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