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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地兩賣當事人提出之移轉申報均應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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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一地兩賣,稽徵機關對於當事人所提出之申報移轉現值案件,均應予以受理,並無先行確認何者為有效案件後再予受理之必要。說明:二、查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其目的在核課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由於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稽徵機關雖非登記機關,惟於受理移轉現值申報時,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有一地兩賣情事,能及時通知當事人固可防杜日後可能發生爭訟事件,惟以受理移轉現值申報案件為數甚多時,殊難及時發現其有重複申報情事,自無從逐案通知。其有一地兩賣,應以何者為有效之問題發生時,應以地政機關之登記為準,稽徵機關自無事先確定何者為有效再予以受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