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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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位相機與錄音機功能不同非屬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7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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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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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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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報運進口之數位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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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料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該數位相機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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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閃記憶體儲存靜態影像,其隨機附加之短暫時間錄音功能亦係利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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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閃記憶體儲存聲音,以配合短暫時間之動態影像輸出,不同於一般錄音機功能,非屬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之錄音機範圍。」,核非屬應稅貨物,應依主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