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相機與錄音機功能不同非屬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7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ÍÍ公司等2公司報運進口之數位相機(DIGITAL CAMERA),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料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該數位相機係以IC快閃記憶體儲存靜態影像,其隨機附加之短暫時間錄音功能亦係利用相同IC快閃記憶體儲存聲音,以配合短暫時間之動態影像輸出,不同於一般錄音機功能,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錄音機範圍。」,核非屬應稅貨物,應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