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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經法院判決應多次移轉可依移轉順序1次受理申報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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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法院判決應由原所有權人依次登記移轉予最後承買人確定,可依移轉行為時間先後之順序,1次予以收件,無須俟前次移轉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再提下次移轉行為之現值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