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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重測面積有增減無須退補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2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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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移轉申報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變更所有權登記前,因土地辦理修正重測結果面積有增減時,應否退補土地增值稅乙節。說明:二、本案土地買賣如在重測公告期滿確定前已依登記簿載面積申報現值,並繳納增值稅有案,雖因重測結果面積而有增減,無須退補增值稅,亦無須辦理申報,仍應依原填面積辦理。至該項土地以後再移轉時,自應以公告確定後之實測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