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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調整原地價後補徵稅款如於移轉時確符要件者可補申請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50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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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君等4人於89年10月25日申報移轉農業用地,原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嗣依本部89/11/08台財稅第0890457297號函規定查核補徵土地增值稅一案,如經查明該筆土地於移轉時,確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要件,且於補徵稅款繳納期間內,已補行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應准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