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增建致使用執照與建物勘測表地號不同者可依法適用特別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771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君移轉814816817地號土地3筆,其中814地號非屬建物使用執照所載之基地地號,既經查明係因房屋增建而增載於建物勘測成果表(編者註:現行為建物測量成果圖),若足資認定為該增建房屋之基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增建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