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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增建致使用執照與建物勘測表地號不同者可依法適用特別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771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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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移轉
814
、
816
、
817
地號土地
3
筆,其中
814
地號非屬建物使用執照所載之基地地號,既經查明係因房屋增建而增載於建物勘測成果表(編者註:現行為建物測量成果圖),若足資認定為該增建房屋之基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增建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3
項之規定辦理
。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