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君所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訂立買賣契約,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始申報移轉,准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君申報移轉土地,係於訂定契約,據查得該土地分區使用情況係屬主要計畫住宅區,惟簽約當時尚未發布細部計畫;嗣後該地區之細部計畫於發布實施,系爭土地亦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本案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經查明訂約之日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應得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之規定,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