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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退輔會代管已故榮民土地其代管期間之地價稅尚無緩繳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9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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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管已故榮民遺有土地,其代管期間應繳納之地價稅可否暫緩繳納一案。說明:二、內政部88年5月14日修正訂頒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編者註:現為「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對於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於地政機關代管期間無收益者,並無暫緩繳納賦稅之規定(註:土地法業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73條之1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由地政機關「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次查本部88/09/09台財產接字第88024340號函核定修正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僅適用於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又上開要點第17點(編者註:現行要點第13點,且條文文字已有修正)規定:「遺產有不足清償債權之虞者,代管遺產之地價稅、房屋稅,應俟公示催告期滿後併同其他債權一併處理,免予墊繳」所稱「免予墊繳」,並非不必繳納或得予緩繳。本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管已故榮民遺有之土地,其代管期間應繳納之地價稅,尚無暫緩繳納之規定。(編者註:本案土地代管所屬法源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