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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利用IC記憶短時間語言信號之機器非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975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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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公司產製之MeMo-Me 自動留言報知機及秘箋語言機,係利用IC記憶短時間語言信號,再予重播之電子機具,非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7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錄音機,免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