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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2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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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上述要件,自無該規定之適用;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作農業使用,亦僅得就其於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後之移轉時,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三、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既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獲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於嗣後補辦容許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移轉時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