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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2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歌唱伴奏機因喇叭合裝或分離而適用不同類目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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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錄放音功能之歌唱伴奏機如裝有喇叭者,核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7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用電力錄放音響之錄放音機具,應課徵貨物稅;至如與喇叭分離者,核屬同款第8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分離式音響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