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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歌唱伴奏機因喇叭合裝或分離而適用不同類目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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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具錄放音功能之歌唱伴奏機如裝有喇叭者,核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7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用電力錄放音響之錄放音機具,應課徵貨物稅;至如與喇叭分離者,核屬同款第8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分離式音響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