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依房屋稅條例應課徵房屋稅者,如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法規規定者,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可給予適當之減免。三、對於不動產本即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之免稅要件,如民間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規定之方式介入使用(興建、營運),並未影響其符合原免稅條件者,則因此時並無應改予課稅之特別規定,仍應有房屋稅條例免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因民間機構之介入使用,致受影響而不符合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免稅要件,即應無免稅規定之適用。四、至於有無前述受影響而不符上述稅法規定之免稅要件,則應依具體個案之情形(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不動產產權歸屬、事業之主體性質、有無委託經營關係、原持有房屋使用情形及所擬適用之免稅條款等)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