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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25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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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