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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錄放音機捲帶盤等零組件尚非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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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進口之錄放音機捲帶盤及帶動馬達等,係屬錄放音機之零組件,均非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說明:二、廠商進口之錄放音機捲帶盤及帶動馬達,係錄放音機之主要零組件,僅須加裝外殼、按鍵、電晶體擴音裝置以及揚聲器,即可組成整台錄放音機。海關應將該項組件之進口資料,通報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追蹤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