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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應屬其他禁止建築使用之法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41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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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關於「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2點規定之「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規定函釋1份。(財政部94/05/10台財稅字第09404534110號函)
附件:內政部94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0940072770號函
主旨:關於「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2點規定之「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規定乙案。說明:三、本案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雖無明文禁止建築,惟其條文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且前開辦法第2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於實施整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又經貴署敘明其立法意旨,認定其限制實較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更為嚴格。據此,本部同意認定上開辦法應可符合前述作業原則第2點中所列之「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使用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