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87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需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依本部81/04/02台財稅第810773405號函釋,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