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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87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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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需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依本部81/04/02台財稅第810773405號函釋,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