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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局應將影音光碟機主要零組件之進口資料通報國稅局追蹤查核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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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稽徵,各關稅局僅須將廠商進口影音光碟機(VCD、DVD)之機蕊、解碼板、主機頭、讀寫頭DVD(VCD)LOADER(含解壓縮卡)等主要零組件之進口資料,通報進口商所在地國稅局追蹤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