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後出售,其改建之建物結構業已完成,因該改建房屋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已無法核發使用執照。惟違章房屋依本部台財稅第38975號函規定,亦應設籍課徵房屋稅,本案據函報其新建房屋結構體已完成,如經查明屬於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所稱之房屋,且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貴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5條(編者註:前開細則已於廢止,現行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申報房屋稅之房屋,若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