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ÍÍ公司產製之數位(硬碟式)錄放影機產品,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料函准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本案經查該類產品主要係應用於影像監視錄影,因本身無直接播放影音之功能,亦無法直接藉由電視機連接播放,且因影像之存取處理均經由該公司所開發之壓縮/解壓縮裝置,故依該產品功能規格,應不同於一般消費性錄影機。鑒於觀看該產品所錄製之影像時,需經由電腦且需安裝該公司開發之控制介面及軟體,該產品宜歸屬電腦週邊應用產品。」核非屬應稅貨物,應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