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腦娛樂系統屬電腦應用產品非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7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關於廠商進口COMPUTER ENTERTAINMENT SYSTEM,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料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本案產品經查係以電腦硬體架構為基礎,並內建與多媒體電腦相同功能之光碟機,藉由硬碟之連接,該產品即具執行各類電腦應用軟體之功能,且該產品播放DVD影片時係籍由介面裝置與系統軟體予以轉換後執行,其過程有別於一般數位影音播放機(DVD Player),故以該產品各種功能均需透過電腦軟硬體介面之方式運作,該產品宜視為電腦應用產品,而非屬於應稅貨物錄影機之產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