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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改課田賦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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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如經查明其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准自申請之當年起改課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