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領回抵價地經配偶相互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次移轉可予減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48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區段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該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但書(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