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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可讀取影音之伴唱機屬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0948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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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之SOON HWA SH-700伴唱機,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應稅貨物,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經查該貨品係將影音及字幕資料壓縮儲存於積體電路晶片,製成卡匣後外插於主機,影音資料經讀取、處理、選配後透過電視系統播放,並可外接LD、錄影機等提供背景畫面成單獨字幕、音樂播放、主機不用錄放影音磁頭以播放音樂成影像」,應照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