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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消滅時自次期起恢復一般稅率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2473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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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自其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報之自用住宅用地,因第(一)項原因致超過1處時,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之順序,認定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