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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地政機關延誤未及時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准予補辦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0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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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因地政機關延誤未依法及時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比照本部70台財稅第38881號函規定,准予補辦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