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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市有市定古蹟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作展演空間使用其免稅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773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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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市所有市定古蹟「原○○州知事官邸」無償借予藝文團體「○○藝術」作為展演空間使用,如未損及其作為古蹟之價值及用途,准依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