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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市有市定古蹟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作展演空間使用其免稅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773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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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市所有市定古蹟「原○○州知事官邸」無償借予藝文團體「○○藝術」作為展演空間使用,如未損及其作為古蹟之價值及用途,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8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