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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重劃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前次仍可適用減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02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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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重劃後之土地經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依本部93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號令規定,依實質課稅原則以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土地,如經查明係重劃後始辦理共有土地分割者,其於分割後移轉依上揭令釋規定核稅時,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其實際支付之重劃費用及增繳地價稅,並得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扣減漲價總數額及抵繳土地增值稅。
(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