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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攝錄放影機應按錄影機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7119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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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廠商進口攝錄放影機,既兼具攝、錄、放影功能,係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錄影機,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本案進口之攝錄放影機,雖經歸列海關進口稅則8525.30.00號「電視攝影機」項下,惟該項貨物既兼具錄、放影功能之綜合性機種,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