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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捷運站之公有房屋無償供客運轉運月台使用者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51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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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市政府委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捷運○○站,其客運轉運月台之公有土地及房屋無償供客運業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一案。說明:二、該捷運站其客運轉運月台之公有土地及房屋無償供客運業使用,因非屬大眾捷運系統本身業務使用之房屋及直接用地,不得據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