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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年度中取得報停車輛於申請牌照前使用他車已註銷牌照行駛公路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0630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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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取得已報停之車輛,於重新申請牌照前,使用他車已註銷之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編者註:已按第28條處罰),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並以全年應納稅額作為計算罰鍰之標準。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