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徵貨物稅後,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不合於免稅要件,依法應補徵貨物稅者,同意參照本部89年4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3189號函規定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
(財政部112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507771號令修正本函,自112年2月25日生效,規定如下:廠商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徵貨物稅後,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不合於免稅要件,依法應補徵貨物稅者,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