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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核准免稅後未按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者應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781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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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徵貨物稅後,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不合於免稅要件,依法應補徵貨物稅者,同意參照本部89年4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3189號函規定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
(財政部112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507771號令修正本函,自112年2月25日生效,規定如下:廠商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徵貨物稅後,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不合於免稅要件,依法應補徵貨物稅者,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