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站地下停車場係為對外收費之停車場,同時提供轉乘捷運旅客與非轉乘捷運旅客停車使用,其房屋稅可否免徵或比例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7款規定,鐵路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又依本部83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31615389號函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房屋得否免徵房屋稅,准予比照鐵路適用相關之免稅規定辦理。關於○○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站地下停車場係為對外收費之停車場,88年度房屋稅經貴處依○○高等行政法院庭示,就納稅人有利之部分予以考量,將提供轉乘捷運旅客停車使用部分核屬捷運本身業務使用,按實際調查蒐集之相關課稅資料比例予以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