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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劃後分割取得土地價值減少部分已減徵其餘土地再移轉時仍可減徵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6141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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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所有重劃後土地,於834月辦理共有物分割,君取得之土地價值減少部分,即應依法減除土地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其餘土地於858月再移轉時,仍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規定減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