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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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重劃後分割免辦移轉申報者再移轉時可予減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3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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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重劃後經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土地,如其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依規定免為申報移轉現值及未享受土地增值稅之減徵者,該土地於分割登記後再移轉時,可視為重劃後第
1
次移轉,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
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
4
項)規定減徵其土地增值稅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